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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外字[1995]6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09-29 云国税外字[1995]65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外字[1995]6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指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省局统一明确为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及个旧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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