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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政字[1995]34号云国税增字[1995]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34号云国税增字[1995]49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曲靖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手续,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财预字[1994]40号和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云监综字[1995]36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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