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5.11 |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6号 |
根据《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第九条“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一致时,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的规定,经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提请,普洱市发票摇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2号)作如下修订: |
根据《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第九条“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一致时,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提请,普洱市发票摇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2号)作如下修订: |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中奖人到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兑领奖;获得三等奖和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 |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中奖人到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兑领奖;获得三等奖和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所在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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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但是,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的发票、经营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发票不参与摇奖。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但是,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的发票、经营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发票不参与摇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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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普洱市发票摇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指导。 |
第六条 普洱市发票摇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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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一致时,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
第九条 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一致时,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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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摇奖数据”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取。为确保发票摇奖活动公正、公平,“摇奖数据”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 |
第十三条 “摇奖数据”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取。为确保发票摇奖活动公正、公平,“摇奖数据”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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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摇奖程序。 |
第十五条 摇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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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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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或者中奖单位(团体)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的国税机关留存。 |
第十八条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或者中奖单位(团体)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的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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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奖者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和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奖者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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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的国税机关代扣代缴。 |
第二十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的税务机关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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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十二)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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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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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国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可以就近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或者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真伪。 |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可以就近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真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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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税务局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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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发现下列情形,可以通过“普洱国税”微信公众号中“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举报。国税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并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发现下列情形,可以通过“普洱税务”微信公众号中“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并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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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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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洱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
2010.9.3 |
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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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茅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4.7.6 |
思市地税政字﹝2004﹞47号 |
二、有关印花税表格的印制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可根据实际需用量自行印制。样式按省局设计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印制。 |
二、有关印花税表格的印制 各县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需用量自行印制。样式按省局设计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印制。 |
4 |
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
2011.11.2 |
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
四、附征率的确定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再另行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全市统一执行市局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
四、附征率的确定 全市统一执行市局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