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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通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8年3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主要为小型第三产业、工程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二、污染物排放量测算依据

  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小型第三产业污水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施工扬尘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沿用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印发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及相关附件作为核算依据。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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