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1]12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下放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决定》(云政发[2001]6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通知》(云地税发[2000]5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企业所得税原缴人中央金库的企业所得税,下放后变为省属企业所得税的精神。经省局决定,现将中央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