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 款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1]4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文件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也已从500元提高到800元,因此,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税发[1997]3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些条 款与现行税法和政策的规定出现了不相衔接的地方,为体现政策法规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原《办法》中的有关条 款修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