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298号
全文有效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执行3个月以来,大部分地、州、市局都较为重视,数据上报基本及时,给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将《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的数据报成当月数,没有按规定报累计数;二是部分地区仅上报了《月报汇总表》中列举出的几项消费税征税品目,没有将云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规定的所有卷烟、啤酒、葡萄酒生产企业和年应纳消费税在10万元以上消费税纳税企业全部列报;三是部分地区的《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表间和表中的有关指标、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不正确;四是部分地区漏报、迟报。以上问题请各地务必改正或引以为戒。为了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