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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函[2002]19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山边贸烟车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09-29 云国税函[2002]190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山边贸烟车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190号

全文有效

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减精春城和金沙江牌号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保国税发[2001]267号)收悉,同意精春城和金沙江两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暂确定为:精春城1210元/箱、金沙江1430元/箱。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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