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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税流字[1994]1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以及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09-29 云税流字[1994]13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以及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13号

全文有效

1994-02-02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 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须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中的“ 成本利润率”以及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其营业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由各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纳税人承包的省内跨县( 市)移动施工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的权限为:所承包的一段工程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由县( 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承包的一段工程跨县( 市)但未跨地( 州、市)的,由地( 州、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承包的一段工程跨地(州、市)的,报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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