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征土地增值税和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18日
根据《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地税发[2005]83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和《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收和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地税发[2005]92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收和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通知精神通告如下:
一、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自2004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2005年7月1日起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期收款和预收定金),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0.5%;
(二)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1%;
(三)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2%。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