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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02]5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函[2002]522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2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系统由各地(州、市)和区县级国税局法制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使用。
  二、地(州、市)和区县级各级用户必须在2002年10月28日前进行用户注册,若超过上述期限期将无法使用该系统。
  三、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130.9.1.248/LZS,即可进入系统。系统的使用说明放在区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软件/开票系统推行情况系统/目录下,请各地国税机关按操作说明使用。
  四、2002年9月的数据于10月30日前上报区局,以后各月的数据上报时间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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