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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办[2007]315号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09-29 新国税办[2007]315号 我要评论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315号

全文有效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附件: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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