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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税函〔201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厦税函〔2019〕78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税函〔2019〕78号

全文有效

2019.7.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福建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和《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等2个文件,明确我省按照财税〔2019〕21号文和财税〔2019〕22号文规定的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上述2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就业政策落地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真正把促进和扶持创业就业政策的落地工作作为减税降费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政策百分百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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