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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2]7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问题的批复

09-29 厦国税函[2002]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6〕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2]7号

全文失效

2002-02-08

同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同发〖2001〗99号)收悉,对成品油计量单位的换算,可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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