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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5]47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发[2005]47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5]47号

全文有效

2005-03-01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文中要求加盖的“审核检查戳记”由各直属局、区局自行刻制,“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分别为“厦门市xx区国家税务局”或“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编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戳记的刻制量由1至9自行编制。

二、从2005年3月起,统计表采用总局统一规格样式(市局将另行下发),各直属局、区局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以原格式上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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