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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5]4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09-29 厦国税函[2005]43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5]43号

全文有效

2005-04-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污水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厦国税直发〔2005〕15号)悉。鉴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承担厦门市污水处理任务,故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接受水务集团划转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有关精神,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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