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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10]1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09-29 厦国税函[2010]16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厦国税函[2010]16号

全文有效

2010-02-26      

集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问题的请示》(厦集国税发〔2010〕2号文)收悉。鉴于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2009年1-6月生产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且经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在2009年-2010年度内,暂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于季后25日内上报市局货劳税处。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22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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