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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09〕47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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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09〕47号

全文有效

2009-07-31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对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销售二手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个人将二手房对外销售的,其销售时间以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面积确定标准。对个人购买或销售的住房中包含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的,如果附属设施权属是单独计价的,附属设施的面积不计入住房的面积;如果附属设施与住房统一计价的,则在计算住房面积时应将附属设施的面积计算在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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