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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8]155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8]155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55号

全文有效

2008-12-2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及时修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防税税控档案信息,收缴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质专用发票,并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票种登记信息进行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与辅导,对恢复征税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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