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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6〕293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09-29 厦人社〔2016〕293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厦人社〔2016〕293号

全文有效

2016-11-14      

各区社保中心、区地税局、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征工作,经研究决定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自2017年起,每年1-3月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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