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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的通知
厦国税征〔2000〕44号
全文失效
2000-12-31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税收管征业务规程,确保CTAIS推广运行的顺利进行,切实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市局决定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现将<<关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纳税申报期限,是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规范征管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相互配合。要以各种方式、途径,认真做好纳税申报期限统一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印制、张贴<<通告>>,为纳税人提供<<通告>>印刷品并耐心解答纳税人的咨询。
二、纳税申报期限统一后,市局决定将2001年的1-2月作为缓冲期,对此期间纳税人在每月11-15日申报纳税的,暂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但必须责令其改正。自3月份起,凡逾期申报纳税的,一律予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问题,企业仍按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或纳税申报期报送报表,逾期未报的应予催办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条和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第二、三条和<<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厦国税征〖1998〗016号)文规定办理。
五、市局原有关申报纳税期限规定与<<通告>>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告>>和本通知为准。筹建期的企业纳税申报仍按照<<关于筹建期间企业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批复>>(厦国税征〖1998〗012号)文执行。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