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厦国税函〔2004〕5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厦国税函〔2004〕5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4〕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厦国税函〔2004〕53号

全文失效  

2004-04-0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备案工作,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工作的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外贸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二、在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提供需备案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各区局、直属分局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