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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5〕64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5〕64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5〕64号

全文有效  

2005-06-13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合并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的说明。《通知》第四点第(二)项规定:“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该基数的确定仅适用于企业合并发生在年度中间的情况;企业在年初发生合并的,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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