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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5〕12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5〕126号

全文失效  

2005-08-17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征管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开具,外贸企业由市局进出口处综合科负责办理,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区局、直属局的退税审核部门负责办理。各开具单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传递给相关征税部门,做好征退衔接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2005年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含金产品,不论已审批退税或者未审批退税,均应按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根据函调结果,做出最终审批结论: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税;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税,已退税额应及时予以收回。

三、对出口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含金产品要抓紧清理:已申报、已审批退税的,要尽快收回已退税额;已申报、未审批退税的,要转为免税审批,不再审批退税。

四、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将有关规定传达给相关出口企业。对出口企业超过90天申报期未申报免税的含金产品,要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计提销项税额,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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