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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5〕18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5〕182号

全文失效

2005-12-27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416号)规定,我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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