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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6〕1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6〕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1号

全文失效  

2006-01-04

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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