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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6]57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二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6]57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二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57号

全文有效

2006-05-12

各直属局、区局:  

鉴于厦门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高炉矿渣(不为高炉水渣)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5年度免征增值税(见附件1)。同时,对已经过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在2006年度仍属有效期内的三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给予在有效期内暂免征增值税(见附件2)。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57号。

附件:

1.厦门市200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第二批)

公 司 名 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厦门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 
粒化高炉矿渣粉
2、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
烧结空心制品

2.厦门市2006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第二批)

公 司 名 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有效期止
1、厦门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 
粒化高炉矿渣粉
2006.12.31
2、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
烧结空心制品
2006.12.31
3、厦门普瑞邦塑业有限公司
挤塑隔热板(XPS)
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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