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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1]2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函[2011]22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11]22号                

全文有效

2011.4.1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墓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滞纳原因较为特殊复杂,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企业2009年以来取得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纳未纳的营业税款在2011年6月30日前入库的,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入库的和今后应纳滞纳的均按征管法规定一律加收滞纳金。

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抓紧征收入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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