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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二[1999]2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地税政二[1999]2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6月1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2、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发布;2009年7月13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第一条1、2、3、4、5点和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3、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21号

失效

1999.07.0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有关税前扣除问题

1.查补的各项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出让方若不能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购入方则应按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待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按程序报批。

3.实行工效挂钩企业,1998年以前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1998年以后(含1998年)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发放时准予税前扣除。

4.房地产预售收入,不得计提业务招待费。

5.单位集体订做高档制服,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支付的佣金,若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可在税前扣除;若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境外佣金,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可在税前扣除。

7.房地产商售楼后,未按合同规定交房,支付给个人的赔偿金,可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和计算表作为个人领取赔款签领单的附件,准予税前扣除。

二、有关税收优惠问题

1.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认。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有利润即为获利年度。

2.校办企业部分出租或承包给个人经营,未承包部分若能进行独立核算,可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若不能进行独立核算或核算不清,则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问题

企业在纳税调整时,出现有些项目多调整,有些项目少调整,有些项目漏调整,可按净额计算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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