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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二[1998]7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地税政二[1998]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6月1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废止

2、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7号

失效

1998.02.12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规范所得税带征办法,公平税负、堵塞漏洞、加强征管,根据基层局反映和市局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商业行业中花鸟市场(包括花店、花屋、花艺、园艺等)、水族馆和工艺品商店(包括古玩、玉器、雕刻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花鸟市场和水族馆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3.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4%。

二、工艺品商店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4.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5%。

三、其他事项参照(厦地税政二[1998] l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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