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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09]3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低营运货车征税定额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函[2009]32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低营运货车征税定额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9]3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1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货物运输业的经营情况有所下滑,本着涵养税源、为企业“减负”,市局决定适当调低对货物运输业核定的月征税定额,具体通知如下:

  对在我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货物运输业,其营运货车月征税定额,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规定的标准减征25%,即月征税定额减按原定额的75%执行,执行时间为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实际营业额(或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减征后定额的,应按实际营业额申报缴税。

  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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