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预[2009]3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8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条件的,经民政部或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经我市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五份);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组织章程;
(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报告中须详细说明: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公益活动的明细及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及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一式四份);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2个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一份)。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和9月。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分批予以公布。
四、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在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或行政处罚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属于财税[2008]160号文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初步意见,经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定。
附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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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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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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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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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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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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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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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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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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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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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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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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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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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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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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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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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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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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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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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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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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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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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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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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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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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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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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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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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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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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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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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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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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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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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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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年度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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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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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新成立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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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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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新成立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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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会团体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团体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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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该社会团体 年至 年年度检查结论为 (合格、不合格)。 经初审, (同意、不同意)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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