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0月9日发布;2016年10月9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
厦地税函[2010]83号
全文失效
2010年11月4日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规定,现就此次政策调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之间(含 9 月 30 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上述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