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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全文失效

2011年8月22日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或项目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工业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0.8
  其他   1.6
修理修配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3.2
  其他   1.6
  商  业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2.8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2.4
  钢筋、水泥   0.8
  服装、鞋、帽   1.6
  其他   1.1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2.5
  其他(含网吧)   1.6
饮食业   酒家   1.6
  其他   1.3
  交通运输业   客运业(含出租车)   1
  货运业   1.6
  文化体育业   1.6
  转让无形资产   2.4
  建安企业   装修、装饰   1.5
  劳务分包   1
  其他   1.2
  软件开发设计   4
服务业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2.5
  其他   1.6
其他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0.8
备注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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