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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1]7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09-29 厦地税函[2011]70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7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6日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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