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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02]97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发[2002]97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97号
失效
2002年9月1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给你们。经测算,其中对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确定为按其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的25%。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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