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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2000]6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

09-29 厦国税流[2000]6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国税流[2000]62号

全文失效

2000-12-01

各直属局、区局:

       近接反映,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除外)如何处理予以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征收或稽查部门应按照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其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及因此导致购买方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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