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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三[1999]5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09-29 厦地税政三[1999]5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自地税成立以来,房产税等税种收入有一定增长,但由于其收入总量小,执法不严,征管措施不力,造成增幅小、波动大,偷逃税收较为严重。为堵塞漏洞,加大征管力度,完善征管制度,摸清税源,健全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收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四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四税纳税情况(印花税从1998年7月1日起至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某些重大偷逃税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用房、租赁房产,高层建筑物及大型房产;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房产增值部分免税期满后是否恢复缴纳房产税情况;驻厦机构购置房产:村委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房;未结算或未取得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房产纳税情况。

     (二)、土地使用税:1998年1月起税额标准提高后是否按新标准纳税;村委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建房用地纳税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纳税情况。

     (三)、印花税:各类合同及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主要是: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全市范围内企业、个人使用的各类应税机动车辆、船舶。

       三、检查方法:采用企业自查、基层局重点检查和市局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1.自查阶段:7月20日~8月10B,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所有征管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面要求100%。

       2.重点检查阶段:8月11日~10月20B,根据日常征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各基层局根据市局确定的重点组织检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重点检查,要求各基层局根据市局确定偷税嫌疑对象及所提供的偷逃车船牌号,逐户进行核实查处。

       3.抽查阶段:9月21日~10月30日在纳税户全面自查和基层局重点检查基础上由市地税稽查局、税政三处牵头,组织力量对基层局四税专项检查质量、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违章 查处:为严格依法治税、规范处罚标准,统一口径,结合"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四税专项检查处罚标准统一如下:1.纳税户自查:纳税户自查补税,除加收滞纳金外,原则上不予处罚。因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已于6月14日起在《厦门日报》等刊发通台,要求纳税人须于7月15日前自行申报补税,逾期的将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为此,对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自查补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除加收滞纳金外,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以500-5000元罚款。具体标准如下:未完我车船总数处罚标准5部以下(含5部)500元6-15部(含15部)1000元16-25部(含25部)2000元26-35部(含35部)3000元36-45部(含45部)4000元46部5000元2.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查补的税款,除加收滞纳金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 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罚: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律处以所偷税款1-3倍罚款;(2)印花税:一律依《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5倍罚款);(3)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处以所偷税款3-5倍罚款。

上述处罚,各基层局均无权予以减免。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查处征收入库:(略)

       六、检查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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