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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一[200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工公司(劳务专项分包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地税政一[2000]16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工公司(劳务专项分包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2000]1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加强对我市建工公司(劳务专项分包企业,下同)的税收管征,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经研究决定,对其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建工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企业。

      二、建工公司的劳务及专项技术施工是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工程的建安营业税己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扣缴,建工公司不再缴纳建安营业税。

      三、建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须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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