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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一[2000]2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88号),此文件中的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已被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已被修订 

2000年9月1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鉴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尚未完成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经研究决定:凡是收支均列入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其收入全部抵顶拨款或支出或用于收入抵补支出,不足部分由预算拨款,并将收支差额列入预算的医疗单位,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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