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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0]3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09-29 厦地税函[2010]33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厦地税函[2010]33号

现行有效

2010.06.12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福建省外户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请贵单位在受理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时,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函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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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声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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