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厦财税[2008]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4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正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开展修订工作。为了更好地用好我市的税收建议权,使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更能符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面向全市各企业征求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修订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本身提出修订意见
1、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框架结构存在的问题和修订意见。
2、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现有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修订意见。
3、增值税条例及细则需要补充的内容和理由。
(二)结合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修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以来下发的各项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1、对各种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08年底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提出保留、调整和取消的意见。
2、对各种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相关要求:
各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增值税政策调整可能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切实用好国家赋予地方的税收政策建议权,认真组织好辖区内企业的修订意见征求工作。要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深入基层,听取一线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意见,结合各区实际,分析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汇总提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修订意见,形成本区关于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调研报告,于5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同时附上“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下同)。
各有关企业应抓住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契机,根据本企业、本行业发展特点,就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符合行业发展的修订意见,于5月30日之前将“增值税条及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汇总表”送交至市财政局税政处。
届时,我们将在汇总各单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调研,并形成上报财政部的修订汇总意见,为国家税制改革出谋划策,为我市企业和经济发展争取更好的税收环境。
联系人:市财政局 王琦
联系电话:5398032 传真:5055241
Email:xmcaizheng@126.com
地 址:厦门市财政局税政处(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304)
附件: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