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1月)》(2016年1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27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62号
失效
2008年12月2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核定征收户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清算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市核定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清算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41号)的规定执行,即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额为“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之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