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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5)194号
失效
2005年7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我市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严格收费减免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审批管理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的审批管理,各相关执收部门均无权擅自减免。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了国家减免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外,各执收部门一律停止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批(包括在批、待批项目)。对擅自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进行审批的执收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并责成追回擅自减免的收入。
三、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除教育部门按国家规定“两免一补”的政策执行外,各执收部门应将缴费单位提供的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季度内报财政部门核实,由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各执收部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将执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年度收入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必须严格使用财政票据,应收尽收,防止财政收入流失。
五、各执收部门在执行中如有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