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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11.11

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我局拟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

  现将我局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意见征集”)。

  2.联系电话:厦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0592-5310368。

  3.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邮编:3610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2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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