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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等相关事项的重要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等相关事项的重要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19

       一、关于出口退、免、征税申报

       凡是在2018年已经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或在2018年已经在财务凭证计入收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最晚应于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企业未按期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将适用于免税政策。出口适用于免税申报政策的,最晚应于2019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免税。既未申报退税又未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将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于2019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关于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8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发生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6号公告第七条所列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应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录入相应电子信息并打印延期申报表,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申报电子数据、延期申报表,以及相关举证材料。经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的延期申报,逾期的我局将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三、关于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8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发生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等申报资料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应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我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未按上述规定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我局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或纳税申报。

       四、关于收汇申报

       2018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以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已经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五条所列的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企业应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要求,在2019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我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相应电子数据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加工手册核销业务的办理

       1、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又委托加工业务的,在2018年度内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到我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2、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凡是在2018年度内有进料手册在海关核销结案的,应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到我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办理相应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相关企业应在办理完2018年3月所属期的正式出口退(免)税申报后进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具体通知及说明我们将在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后予以公布)

       六、代理出口证明的办理

       2018年度内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到我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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