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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农〔2002〕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津财农〔2002〕16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全文有效

2002-10-28

东丽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津丽财〔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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