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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3]6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09-29 川国税函[2003]60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3]60号

全文有效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3]30号)收悉。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烈系列残疾人专用四轮车,按小轿车征收范围中的微型轿车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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