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0.12.1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乐市地税发〔2006〕117号,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