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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9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合作建房出地方地价确定问题的批复

09-29 财税字[1998]95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合作建房出地方地价确定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5号

全文有效

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合作建房出地方分得非商业用房的地价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稽[1998]21号)收悉。对合作建房的双方一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方按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应以出资方付出的全部实际工程造价加利润再乘以分给出地方的房屋比例作为组成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对于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乙方)与深圳市中深海外发展公司(丙方)合作建房,应以丙方的全部出资(包括补地价款及市场建设配套费及该房屋的工程造价)加利润再乘以52%作为双方交易价格,分别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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